水土保持

日期:2021-05-08 00:22

水土保持与水土流失是相对立的名词,水土流失不仅危害侵蚀地区,还波及沉积地区,影响的距离可达数千公里。因此,水土流失的破坏是双重性的。

水土流失的原因有内因与外因之分。水土保持的重点,首先应放在内因的改变上。内因的改变又取决于自然因素和人类活动两个方面。防治措施的制订,也应以此出发。

水土保持的主要措施不外工程、生物和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三个方面。工程措施只能治表,生物措施搞好了,可以治本,合理的土地利用格局,是稳定治理效果的保证。在治理过程中,应综合运用各项措施,以工程措施为前导,为生物措施的开展创造条件,防止为保护而保护。正如我国《水土保持工作条例》中所指出的:防治并重,治管结合,因地制宜,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除害兴利。

加强土地资源管理

土地资源管理的好坏,不仅可以控制非生产性用地急剧增长的趋势,还可加速或减缓风蚀、水蚀、盐渍化、沼泽化、沙漠化和污染等对土地资源破坏的速度与强度。科学研究成果证明了这一论断的正确性,人类几千年的土地利用发展史更证明了这一论断的客观性。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加强法规建设:首要的是建立健全具有实权的土地管理机构,严格行使土地的管理权限,并颁布有关的土地法规,目前,许多国家都制订了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土地保护法等法规。规定了土地使用者的义务,实行用、管、治、建相结合的条例。同时要加强土地法规的宣传教育,使人们自觉地遵守各项土地法规,才能真正起到保护土地资源的作用,发挥各种土地法规的效力。

实行土地占用复原制和补偿造地制:当今许多国家都采用价格和土地占用税来控制非农业用地的膨胀。然而,这只是一种消极措施,因为耕地资源或其他农用土地资源的数量还是减少了。积极的措施是实施被占用土地在利用方式(如露天矿)结束后进行复原或另造新地补偿的制度。当然,这一措施的实施,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占地是短期的,用后有复原或改造的可能;二是有造地补偿的空间。对于没有造地补偿空间的地方,可以采取征地者到异地造地补偿,或由国家征收造地补偿费用,然后委托异地造地补偿,但必须签具交接验收手续。

加强土地资源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

土地资源的破坏或退化,原因往往是多种多样的。因而,防治措施也往往是综合的。从当前的状况看,在综合调查的基础上,土地遭破坏的机制一般了解得比较清楚,但如何有效地抑制这种破坏,尚显得缺方少策,这也正好说明了土地资源保持问题的复杂性和工作的难度。

在我国,成立了各级土地管理机构,属行政性的。也成立了一些专门机构,如水土保持委员会,或研究单位,如水土保持研究所。应该肯定,这些机构在我国土地资源保护方面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我们觉得,土地资源的保护,既需要有自然科学方面的知识,也是个社会学领域的问题。既涉及工程技术措施,也牵涉到大量管理方面的工作。在区域上,既可能是小范围的,也可能是跨流域,甚至跨国性的问题。为此,有必要组建综合性的研究机构,不但要在土地资源的现状方面作更深入细致的调查,而且要把探索防治土地资源破坏或退化的措施作为自己的中心任务。同时,还应探索切实可行的土地管理政策,为有关领导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在研究的方法上,要微观与宏观相结合,单项技术与综合技术相结合,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相结合,技术与管理并重、防治的基本原则。

我们认为,当前应着重探讨以下几个问题:

①土地资源保护的有关理论问题,包括土地资源保护的原理、范畴、战略意义。

②根据土地资源保护工作的三性特点,即综合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特点,探讨重大保护区的保护与治理体系、方法与程序。

③重大保护区或典型保护区的综合调查,分析研究,提出保护的途径、方法、措施。

④研究和制订切实可行的土地资源保护法规,包括综合法规及土地组成要素的法规。

⑤建设土地资源保护区。根据土地资源存在的问题,选择代表性区域,运用专项或综合性配套措施,深入土地破坏机制的研究,进行治理与保护的示范建设,为大面积土地资源保护提供可靠依据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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