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和意义(合集3篇)

日期:2024-07-01 08:13 作者:石章鱼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所谓消费者,是指为达到个人消费使用目的而购买各种产品与服务的个人或最终产品的个人使用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消费者?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和意义(合集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和意义

为了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重视,促进各个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的合作与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从1983年以来,每年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其中包括

1、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

2、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哪些工作;

3、通过报纸、刊物、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在学校发放宣传材料或消费者刊物。

4、组织消费者权利的演说,努力提高消费者的保护意识。

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向公众征集“消费权益歌”,有的组织演讲比赛、保护消费者知识竞赛或进行“一年最严重的损害消费者利益事件”的评定活动;

5、奖励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做出贡献的人;

6、举办各种展览;

7、举办消费教育讲座;

8、开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

9、举行集会、演出、现场宣传咨询投诉和义务服务等活动。

【篇2】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和意义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 。这一国际日最先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以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编辑本段由来

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同时,选择这样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

3·15标志

从1983年以来,每年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其中包括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哪些工作;通过报纸、刊物、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在学校发放宣传材料或消费者刊物。组织消费者权利的演说,努力提高消费者的保护意识。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向公众征集“消费权益歌”,有的组织演讲比赛、保护消费者知识竞赛或进行“一年最严重的损害消费者利益事件”的评定活动;奖励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作出贡献的人;举办各种展览;举办消费教育讲座;有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还开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举行集会、演出、现场宣传咨询投诉和义务服务等活动。

[1]我国自1987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国各地消费者组织都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隆重的纪念活动,运用各种形式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成果,促进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宣传活动已成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意义深远的社会性活动。

编辑本段中国世界消费者权益日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企业与消费者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中国具有做好维护消费者利益工作的制度基础、经济基础与社会基础。尽管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消极因素,使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但是,政府、企业及消费者正在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共同努力解决这些问题。积极推动建立消费者组织,这是措施之一。

据统计,截止1992年底,中国已建立县以上 消费者组织2400多个,在农村乡镇、城市街道以及学校、机关、集贸市场、大中型工商企业中,建立各种类型的分会、联络站、监督站总计达3万多个。各级消费者组织共受理消费 者投诉135万件,其中90%的问题都得到了合理解决,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66亿元。由于中国消费者组织受到群众拥护以及党和政府的支持,且具有半官方性质,所以具有较高的权威性,问题的解决也比较顺利。中国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的另一个突出之点,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工作进展也较快。

中国的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9个计划单列市制定颁布了地方性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专门法规。全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专门法规也将很快出台。与此同时,许多工商企业也积极开展自我监督,做好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工作。 从中国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发展实践可以看出,在短短的几年内,中国完成了资本主义国家几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做得到的事情。事实证明和将要继续证明,中国的消费者运动具有资本主义国家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和特色。 综上所述,消费者运动经历了一个从自发的群众性活动到有组织的群众性活动;从政府的行政干预到用法律保护消费者利益;从生产者、经营者对保护消费者的放任状态到积极参与的历史过程。全球一个总的趋势是,世界各国政府越来越关注国民生活,把保护消费者利益列为社会及经济政策的重要部分。由此可以说,消费者运动的前景无疑将是无限光明的。

编辑本段消费者权益定义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依照社会经济运行的需要和市场上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制定明确的立法,这就使消费者权益不仅是一种公共约定和共认的规范,还得到了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国际消费者联盟就已确定了消费者有下列基本权利:

安全权

知情权

自主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

依法求偿权

获得教育权

结社权

人格尊严与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权

监督权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消费者不仅是市场的主体,而且是国家社会的主人。

编辑本段消费者权益保护

[2] 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源于欧洲,兴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二战后,各消费者组织便应运而生,并迅速扩展到发展中国家。

1960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等5个国家的消费者发起成立了独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无政治倾向的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简称CI),总部设在海牙,后迁至英国的伦敦。经过发展,全世界共有90多个国家的300多个消费者组织加入了CI。同时,世界性的保护消费者活动也受到了联合国组织的重视。国际消联的代表已成为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工业发展组织、粮食组织和贸发会议等机构中的顾问和联络员,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参加有关会议和政策的制定工作。1985年4月9日,第39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大大促进了世界各国制定并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作,使全球消费者保护运动进入了一个更加蓬勃发展的阶段。

中国发展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体性社会团体。它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从这一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协会也都要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运用各种方式介绍消费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唤醒、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2000年“3.15”标志的期间,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3.15标志”。它是中消协推出的一种信誉认证,是对所有行业,商品、服务质量上乘,接受消费者协会调节的骨干企业的认可和证明。任何产品申请使用“3.15标志”,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考察审核程序,从而确保“3.15标志”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3.15标志”以中国消费者协会会徽图形为上方图形,同时加注“3.15”字样。此标志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优质商品或服务的一种认可和证明,二是使企业履行做出的承诺:即发生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时,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协商不成,经经营者自愿接受消费者协会的调节意见,以避免小额争议久拖不决。

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3.15标志”的目的有四:一是便于更有效地解决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从而使消费者协会能更好的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二是对优质商品及服务的一种证明,便于消费者择优购买;三是通过使用便于识别的统一标识,帮助广大消费者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行之有效地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安全、健康消费;四是有利于扶优限劣,增强企业竞争力。

各国情况

日本是较早通过系统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之一。1968年日本颁布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基本法》对消费者的自我保护、防止哄抬物价和抑制通货膨胀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印度也早已制定和实施了《生活必需品法》、《打击伪劣食品法》、《药品法》和《商品重量法》等一系对法规。印度中央、邦和县三级政府还成立了处理消费者投诉的专门委员会。

澳大利亚政府建立了一套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的体系。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有《贸易准则法》、《版权法》、《商标法》和《价格监督法》等。

美国消费者联盟于1936年成立,现拥有工作人员258名。设有三个倡议办公室,代表消费者在立法、司法、制定规章方面提出意见。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后,每年的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都组织全国各地的消费者举办大规模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编辑本段中国消费者协会历年年主题

中国消费者协会从1997年起,通过每年确定一个主题的方式,开展“年主题”活动。

所谓“年主题”,就是消费者协会在广泛宣传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每年突出一个方面的内容,加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力度,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现在人们喊他们修,他们还十分不耐烦,如果没有消费者去买他们的东西,他们哪里来的这些名声,所以,应该尊重消费者。

现在应该做的事有

我们要好好的给消费者修东西

要把产品安装好.

尽量不要和消费者吵架.

编辑本段保护内容及任务

内容

⑴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

⑵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⑶使消费者取得充足信息,使他们能够按照个人愿望和需要作出掌握情况的选择;

⑷消费者教育;

⑸ 提供有效的消费者赔偿办法;

⑹有组织消费者及其他有关的团体或组织的自由,而这种组织对于影响到他们的决策过程,有表达意见的机会。在中国,消费者保护的内容主要是:了解权、选择权、安全权、索赔权、监督权、批评与建议权等。上述方面主要是根据消费者消费过程的特点及需要提出来的,也是各国从事消费者保护的思想和实践的经验总结。

形式

⑴国家监督。通过在设立必要的机构、实施对消费者保护。联邦贸易委员会,该委员会内设消费者保护司,该机构起着充当消费者辩护人的作用,并在消费者保护、贸易管制和帮助消费者起诉方面向公众提供信息。其次,通过健全立法来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包括在解决纠纷的方法上和诉讼程序上消费者提供方便。

⑵行业监督。为了维护自己的声誉,制定行业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虽然其本质在于维护本行业业主的利益,但其客观上也能起到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作用。

⑶社会监督。主要是通过消费者组织实现的。西文各国这种组织很普遍,它在一些国家已经发展成为一种职业性的组织了。

任务

①受理消费者的申诉;

②给消费者提供咨询;

③对不法商人有起诉权;

④ 通过自己的出版物,公布一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

⑤支持和代理消费者进行索赔和谈判;

⑥为政府提供建议;

⑦通过自己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和检验;

⑧开展消费者教育活动。

这种通过消费者组织所实施的监督,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影响很大,其活动越来越系统化、正规化,不同程度地得到各国政府的支持,对不法生产者、经销者有很大的威慑力量。

国际监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的扩大,消费者利益受损害的问题已经越出国界,成为一种国际现象。这就需要各国政府、各国保护消费者组织的配合与合作,采取联合行动抵制有损消费者利益的不法 经营活动,如国际反冒牌货联盟等的活动。国际监督还不很有力,但通过加强国际监督,实施对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

编辑本段节日组织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是个什么样的组织?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简称IOCU)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 的、非政治性的组织。1960年,由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五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发起成立,在荷兰登记,总部设在荷兰海牙,亚太地区分部设在马来西亚的槟榔屿。

宗旨

在世界范围内协助并积极推动各国消费者组织及政府努力做好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促进对消费服务进行比较、试验的国际合作;促进消费信息、消费教育和保护消费者方面的其它各种国际合作;收集、交流各国保护消费者法规及惯例;为各国家集团讨论有关消费者利益问题解决办法提供讲坛;出版有关消费者信息的资料;与联合国的机构及其它国际团体保持有效的联系,以起到能在国际范围内代表消费者利益的作用;通过联合国的机构和其它可行的方式,对发展中国家关于消费者教育和保护的发展计划,给予一切实际 的援助和鼓励。

组织结构

全体大会,由各个成员组织所推选的代表组成。 理事会由会议推选35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指定执行委员会。工作人员为十名领薪者。经费来源于会费和出售出版物。在联合国有关机构中具有咨询地位。这些机构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消费者咨询理事会、欧洲保护消费者委员会。同时,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亚太经济与社会委员会、联合国国内妇女委员会中派有代表。 联系单位:国际电器技术委员会。

活动

设有小组委员会或工作组负责检测商品,进行教育、发展、法制、医疗等活动;在亚太地区设立顾问小组委员会,提供信息资料的专门来源。中央秘书处设有图书馆,以收集和传播与消费者利益有关的立法、技术、教育的资料。制订拉丁美洲和亚太地区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管区内区域发展计划,支持并进行有关不完备商品标签、向第三世界倾销危险药品、 农药以及婴儿食品的监察等问题的研究。

编辑本段准则内容

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投票通过了第39/248号决议,大会在该项决议中核可了《保护消费者准则》。《保护消费者准则》,是一部具有世界意义的保护消费者的纲领性文件。它分四部分46条,文中不仅指出了消费者所应享有的权利,而且对各国政府和企业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也提出了详尽而严格的要求。在前两部份中,用了6条的篇幅,主要阐述了这套保护消费者准则所要达到的目标和制定该准则的一般原则。 其中,着重阐明制定这套准则的目的,是要保证消费者的下列合理需要获得满足:

⑴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

⑵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⑶使消费者取得充足信息,使他们能够按照个人愿望和需要作出掌握情况的选择;

⑷消费者教育;

⑸提供有效的消费者办法;

⑹有组织消费者及其他有关的团体或组织的自由,而这种组织对于影响他们的决策过程有表达意见的机会。第三部分共36条,是该准则的主体部分。

主要围绕消费者需要保护的具体方面,对承担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义务主体─各国政府及企业所应采取的措施作了规定。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安全,对消费者来说是最重要的一项权益。该准则在第三部分第一款中,要求各国政府采取适当政策,确保制造商生产的商品在指定用途或通常可以预见到的用途方面安全可靠。要求向消费者说明如何正确使用商品,并使他们知道在指定用途或通常可以预见到的用途方面会有何种危险。在产品上市之后,制造商或经销商如果发现未曾预见的危险,应毫不迟延地通知有关当局和必要时通知消费大众。政府也应考虑保证消费者适当获悉危险的方法,一旦发现产品有严重缺陷或即使正确使用也会造成重大危险,制造商或经销商应收回该产品加以替换或修改,或改换另一产品。如果不可能在合理时间内这样做,就应适当赔偿消费者。

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该准则的第三部分第二款中,要求各国政府通过有计划督促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从事商品和服务人士,遵守既定法律和强制性标准,以防止损害消费者经济利益的做法。这类程序必须特别照顾低收入消费者的需要。二是要求各国政府鼓励所有企业以公平、迅速和非正式的方式解决消费者的争端,并设立向消费者提供协助的志愿机构,其中包括咨询服务和非正式控诉程度,提出应向消费者提供关于现有赔偿和其他解决争端程序的资料。

编辑本段相关法律

详见词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编辑本段节日范畴

翻开日历,今天是3月15日,是消费者的节日。说到节日,人们首先想到的是祥和、欢乐,即便是清明节祭奠先人,也充满着祝福的祥和。如果用这个标准来衡量3.15,是消费者的节日吗?

不否认的是,自从有了3.15,似乎教会了消费者如何维权,说白了,是本来就该用法律来维护消费者自己权益的一堂补习课。同样不否认有消费者的不懂法,但更大程度上,不光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产品生产厂商的强势地位和对利益的追逐,就不能不说是消费者的无奈了,所以才有了后来的遍及各地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机构出现。

起于23年前的中国消费者权益日,秉承了国际社会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商品的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的商品资料;有权自由决定对商品的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当历经了18年的节日洗礼,谁能说清楚有多少机构是在打着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幌子,而把3.15当成“消费者权益日经济”来经营,却恰恰违背了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宗旨?消费者自身又感觉到多少权益的增长呢?

从每年中消协公布的各类商品投诉中不难看出,围绕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分年度看是有减少和增多的数量区别,但把23年综合起来看,此涨彼消的各领风骚其实一直在困扰着消费者,甚至如今把消费者的维权希望只能寄托在315这一天,因为也只有这一天,商家才似乎害怕和尊重消费者,这就不能不让人质问,这是3.15节日的本来气氛吗?

从看病、教育、住房等等大项,到电信、手机、食品这些日常等等,对比消费者的四项权益,我们不能不承认,当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伴随的并非是越来越多的理直气壮,相反,越来越“委婉”的霸王条款和越来越难的维权过程却让人更心烦,甚至很多人因为忍受不了这个折磨过程的时间成本和与商家斗法的弱势而放弃,商家的强势和消费者的弱势,在历经了23年的维权节日后,被动消费更加明显,主动强势更趋诡异,那到现在也无法取消的什么漫游费争辩,不就是典型吗?诸如此类的汽车三包、开瓶费、排队取钱、电视购物等等,消费者又有多少是明白的权益消费?

而更可笑的,每当315临近,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可能又有哪个名牌要倒霉的让消费者吃惊了,这是节日还是黑幕曝光日?那个什么3.15权威认证,不就是把维护消费者权益当成了经营3.15而成为被人唾弃的自嘲吗?

一年365天,消费者却只有一个3.15,换句话说,商家有364个强权日,这也就难怪国家还要号召垄断企业建立社会责任报告制了,这种社会背景下,3.15不成抓眼球、唱高调的工具都难,再碰上哪个强势的商家在商海中学会了危机攻关,变被动为主动的高招,借3.15而对消费者“很傻很天真”一把,消费者的节日恐怕要在被愚弄的眼泪中度过了。

并非否定3.15,但3.15的确越来越多了经营的色彩,消费者希望的是天天3.15,而不是用一天的解气换来364天的忍气吞声,如果是这样,3.15就根本只有商家利用的价值而无消费者维权的意义。3.15的公信力何在?3.15维权维的是谁的权?

世界真是奇妙,养活商家的消费者,如今弱势到只能在3.15诉苦了。这个节日好心痛,没有也罢。

2009年3.15 宣传主题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协组织的法定职能作用,中国消费者协会将2009年宣传主题确定为“消费与发展”。

“消费与发展”年主题的主要涵义

“消费与发展”年主题,体现了消费与发展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促进关系。依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和消费维权状况,2009年“消费与发展”年主题突出了以下主要涵义:

一是强调“消费”,消费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重要环节。没有消费也就没有生产,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有机组成部分。消费由生产决定,又反作用于生产,是拉动经济增长的最终动力。通过调整经济结构、净化消费市场环境,增加消费信心,拉动消费需求。积极发挥“消费”对推进生产发展的能动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是强调“发展”,发展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发展是第一要务,是提高生活收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改善消费质量的重要途径,也是消费维权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好消费维权和消费引导工作,推进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是强调“维权”,维权是扩内需促发展的重要手段。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消费水平,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只有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市场经济才能更加体现公平正义,经济社会才能又好又快发展。维护消费者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以消费维权为手段,督促社会各方特别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社会,扩大消费市场,促进经济发展。

“消费与发展”年主题的主旨是:宣传消费政策,推进消费维权,提高消费信心,构建消费和谐,促进经济发展。

2010年年主题:消费与服务,并将围绕这一年主题开展消费教育、消费咨询及宣传等系列活动。中国消费者协会会长王众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王东峰共同为2010年年主题揭幕。

中消协表示,确定“消费与服务”年主题,就是强调消费维权工作要紧密围绕拉动消费、扩大内需,做好服务工作。其中的“服务”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服务广大消费者;二是服务经济发展;三是服务社会和谐。

中消协称,确定“消费与服务”为年主题的主要依据有,一是关注民生,服务广大消费者的需要;二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经济发展的需要;三是强化消费维权理念,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明年,中消协将围绕这一年主题,开展包括消费教育、消费者评议、比较试验、消费者满意度测评等在内的一系列活动。

【篇3】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和意义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

【篇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标语】

1、法律规定经营者必须提供和使用信誉卡。

2、营造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3、倡导诚实守信,共铸消费和谐。

4、以推行信誉卡的使用为切入点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5、宣传贯彻好《消费与安全》年主题。

6、信誉卡是企业与经营者的信用和名誉的象征。

7、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8、搞好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

9、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0、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1、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12、诚实守信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13、维护消费者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4、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15、健全消费纠纷和解机制,共创和谐消费放心环境。

16、健全消费纠纷和解机制,共创和谐。

17、做好消费指导工作,增强消费者维权能力。

18、公平正义,消费和谐。

19、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商业欺诈行为。

20、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1、普及和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22、信誉卡是产品三包的凭证和解决消费纠纷的证据。

23、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

24、消费者购物只有索要信誉卡,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5、全社会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26、有效化解消费纠纷,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篇二:315的由来】

315消费者维权日的由来?

为了扩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此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从1983年以来,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国的消费者组织都要举行大规模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集中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组织的义务,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

我国自1987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协会也都要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运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介绍消费知识和法律知识,宣传消费者权利。唤醒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督促企业重视消费者权益;促进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消费者保护工作。“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宣传活动已经成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意义深远的社会性活动。

3.15给了我们什么

年年315,今年又一年。在大家的概念中,315是消费者维权的日子,在这一天里,所有的商家都奉你为上帝,这让消费者感觉有点不自然了。是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还是在宣扬社会责任感?是心虚怕消费者投诉?还是微笑服务,顾客至上?我们不得而知。老百姓关心的问题,只有一个,就是产品的质量。

每年3.15,工商部门都会举办大型的宣传活动,彩旗飘扬,锣鼓喧天,似乎是什么盛大节日。众多的商家也会被“邀请”助阵。展示假冒伪劣商品,讲解商品识别真伪。在3.15的日子里,总能感觉得到政府对于商品质量是如何如何的重视,而老百姓却总是雾里看花。。。。。。

纪念活动上,熊熊大火,把查获的假劣化肥、种子、假饮品、劣质食品烧的一干二净,围观群众拍手称快;而3.15晚会,给我们曝光的种种问题商品却让我们触目惊心,也许大家会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义愤填膺的揭露、谴责,然而气愤过后,却是更多的是茫然和恐慌。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多少伪劣商品充斥着市场,也许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是无可想象的,问题和隐患充斥着我们的生活,食品、药品、化妆品。。。。。。以后我们还能吃些什么,用些什么,相信些什么?3.15给了我们力量,还是给了我们安慰?

警醒吧,消费者,维权要提高自己的意识,不能仅仅靠3.15;警醒吧,商家,制售伪劣,终究伏法;警醒吧,政府,权力不只用在这一天;警醒吧,人类,不要自己害了自己。。。。。。

(一)由来

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

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

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

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

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我国自1987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国各地消费者组织都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隆重的纪念活动,运用各种形式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成果,促进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二)中国发展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体性社会团体。它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从这一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协会也都要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运用各种方式介绍消费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唤醒、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2000年“3.15”标志的期间,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3.15标志”。它是中消协推出的一种信誉认证,是对所有行业,商品、服务质量上乘,接受消费者协会调节的骨干企业的认可和证明。任何产品申请使用“3.15标志”,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考察审核程序,从而确保“3.15标志”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3.15标志”以中国消费者协会会徽图形为上方图形,同时加注“3.15”字样。此标志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优质商品或服务的一种认可和证明,二是使企业履行做出的承诺:即发生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时,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协商不成,经经营者自愿接受消费者协会的调节意见,以避免小额争议久拖不决。

(三)消费者权益知多少

1.作为一名消费者,您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吗?

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面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

(1) 安全保障权。

(2) 知悉真情权。(或称知情权、了解权)

(3) 自主选择权。

(4) 公平交易权。

(5) 获得赔偿权。

(6) 依法结社权。

(7) 知识获取权。

(8) 维护尊严权。

2.经营者的义务有哪些和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途径?答: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负有以下义务:

(1) 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2) 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

(3)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4) 不作虚假广告。

(5) 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

(6) 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7) 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8) 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格权。

(9) 履行“三包”或其他义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a) 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b) 请求消费者协会协商解决;

c)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d)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e)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消费者协会处理投诉后的一般步骤有哪些?

答:接受投诉后,即向被投诉单位或主管部门发出转办单,并附上投诉信,要求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一定期限内答复,一般情况下在正式立案后的十五日内处理完毕。超期未办的,再次催促或采取其它办法,直到办结为止。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的投诉,消协将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需要做鉴定的,将提请有关法定鉴定部门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鉴定所需的费用一般由鉴定结论的责任方承担。

消费者协会处理投诉收费吗?

答:消协受理投诉不收费。

消费者投诉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 消费者向消协投诉要提供文字材料或投诉人签字盖章的详细口述笔录。其内容如下:

a) 投诉人的姓名、住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b) 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c) 所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等; d) 受损害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

e) 凭证(发票、保修证件等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需要等待多长时间?

答:1、凡接到消费者投诉,受理与不受理的,应力争于10日内告知投诉者。

2、处理当地一般性投诉,应要求被投诉方及时答复,一般在半个月内有明确结果。

3.消费者受到伤害应得到那些赔偿

根据《消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构成犯罪的,则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应给受害者支付下列费用:

a) 医疗费。包括治疗、检查、医药、手术、住院费等。医疗费必须是受害人因消费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及疾病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b) 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当受害人受害的程度比较严重,医院决定需要专人护理时,所支付的护理费。

c)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伤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了收入,误工日期按实际伤害程度及恢复情况并参照出院后医院的休假证明等认定。赔偿标准依照受害人的工资或实际收入的金额计算。如国家或当地政府另有规定则依规定。

d) 其它费用。直接产生的如去医院所支付的交通费,因伤必须购买的营养费等。营养费应根据医生的诊断而定。

4.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在什么情况下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在不同情况下,消费者应向谁要求赔偿做了具体规定: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利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索赔,也可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索赔。

(6)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益利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索赔。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索赔。展销会结束后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求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5.中国消费者协会对哪些投诉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

(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三.总结

自有了人类社会,就有了买卖关系,在人们的长久认识以来,“无奸不商”一直都是商人的代名词,然而利润是商人的唯一目的,在合法的前提下商人的“奸”其实是一种聪明,但是制造伪劣产品以牟取利益的商人就是真正的奸商了。

但不管是“无奸不商”,还是“无商不奸”,人们还是要向商人购买商品,或生活所需,或娱乐享受,这样,就会发生或多或少的欺诈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情。遇到这样的问题,多数消费者或感叹一下自己倒霉,或觉得投诉麻烦,或投诉了却不了了之。消费者抱着嫌麻烦,想大事发小,小事发无的心态,使得商家的错误行为受到了纵容,这样不但会一而再再而三地损害着消费者的利益,还会使商家的信誉受到损害。

曾经美国政府想把一块地拆掉重建,然而却有一栋楼的主人不同意,于是把美国政府告上了法庭,法庭已“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由判美国政府败诉。这样,美国有一块土地出现了在众多高楼大厦中有一间突兀的简陋的三层楼房。这是一个美国公民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故事。所以我觉得,作为消费者的我们也应该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我们的权益才能得到保护,这样商家才能从东错误中走出,这样中国的经济市场才能健康发展。

【篇三: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电视讲话】

3 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电视讲话

全县广大干部职工,农民朋友们:

在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来临之际,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向全县广大消费者致以节日的问候,向维护和关心消费者权益的工作人员、消协组织,以及社会各界人士表示崇高的敬意!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去年,我们先后开展了食品安全、广告市场、社会文化环境、红盾打假护农等专项整治行动,共受理消费投诉190起,调解案件186起,立案查处16起,发布消费警示18次,涉案金额200余万元,有力地净化了市场,规范了秩序,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进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2011年,国家消费者协会确定的年主题是“消费与服务”。消费是改善经济结构、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的根本途径,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内在要求。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关键时期,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服务”就是要服务消费者,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社会和谐。实现“消费与服务”年主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因此,消协和各职能部门要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十大工程、十件实事,围绕春耕农资打假、食品安全监管,以及家电下乡等工作,大力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行为,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净化市场运行环境,增强居民消费信心。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在广泛宣传今年主题活动的同时,善于反映消费者意愿,倾听消费者的心声,勇于揭露和批评各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广大经营者要弘扬以诚信经营为

核心的商业道德,树立“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价值观和好形象,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广大消费者也要转变消费观念,增强消费信心,学习消费知识,科学合理可持续消费,共同为我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和市场环境。  最后,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谢谢!

更新于:4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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