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体会【三篇】

日期:2024-09-12 09:14 作者:木下雉水

【坚持】

【篇一】坚持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体会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我们已经讲了很多次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了这个政策。有人担心这个政策会不会变,我说不会变。核心的问题,决定的因素,是这个政策对不对。中国现在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有谁改得了?如果改了,中国百分之八十的人的生活就要下降,我们就会丧失人心。我们的路走对了,人民赞成,就变不了。

我们对香港的政策长期不变,影响不了大陆的社会主义。中国的主体必须是社会主义,但允许国内某些区域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比如香港、台湾。大陆开放一些城市,允许一些外资进入,这是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中国有香港、台湾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出路何在呢?是社会主义吞掉台湾,还是台湾宣扬的“三民主义”吞掉大陆?谁也不好吞掉谁。如果不能和平解决,只有用武力解决,这对各方都是不利的。实现国家统一是民族的愿望,一百年不统一,一千年也要统一的。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我看只有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要相信香港的中国人能治理好香港。不相信中国人有能力管好香港,这是老殖民主义遗留下来的思想状态。中国今天的形象,不是晚清政府、不是北洋军阀、也不是蒋氏父子创造出来的。是***改变了中国的形象。凡是中华儿女,不管穿什么服装,不管是什么立场,起码都有中华民族的自豪感。香港人也是有这种民族自豪感的。香港人是能治理好香港的,要有这个自信心。

港人治港有个界线和标准,就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只要具备这些条件,不管他们相信资本主义,还是相信封建主义,甚至相信奴隶主义,都是爱国者。我们不要求他们都赞成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只要求他们爱祖国,爱香港。新华社的编者按说,今天重温这篇谈话,尤其是关于“一国两制”的论述,关于“港人治港”的内涵及爱国者标准的论述,仍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编者按说,“一国两制”的基本内容是,在***内,国家的主体实行社会主义,香港、澳门和台湾实行资本主义。“一国”是“两制”前提。认同“一国两制”首先必须认同“一国”,即***,认同国家的主体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国两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港人治港”必须“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这个标准清楚地表明,爱国和爱港是统一的整体,是不可分割的。任何已经站在治港者行列的人或者有志于加入这个行列的人都必须符合这个标准。

今天重新发表邓小平同志的这篇重要谈话,再次向世人宣示了中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的坚强决心,更是为了让大家全面准确地理解“一国两制”方针,把“一国两制”的伟大实践不断推向前进。又讯人民日报今天发表了题为《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根本保证》的评论员文章。文章说,在即将迎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颁布十四周年之际,重温邓小平同志的这次谈话以及他关于“一国两制”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对于我们全面正确地把握“一国两制”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指导“一国两制”的实践是十分有意义的。

【篇二】坚持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体会

香港回归祖国快17年了,《基本法》也颁布了25年。然而,中央政府昨日发表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便不讳言指,香港社会一些人没有完全适应“一国两制”这一重大历史转折,特别是对“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和《基本法》有模糊认识和片面理解。更莫说,少数人士对此的再三挑战。白皮书的发表,正好让大家全面准确理解“一国两制”,有助厘清经济、社会和政制发展的问题,继而巩固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根基。

“一国两制”的实际含义,《基本法》其实清楚说明。《基本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不可分离的部分,肯定了“一个国家”的前提。第二条进一步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这就是“两个制度”的基础,香港的治权乃由中央授予,中央是唯一的授权来源,而高度自治也非完全自治,限度在于中央授权多少,当中不存在剩余权力。《基本法》的首两条文,奠定了“一国两制”的原则。

第二条也提到,香港特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乃“一国两制”之下“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体现,授权之大放诸古今中外都是罕有鲜见的,不过不代表中央完全没有角色。

先谈司法,香港特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也保留了原有法律制度,除了国防和外交,法院对所有案件均有审判权,至于《基本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则分别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过本港法院仍获授权自行解释自治范围内的条款,修改提案亦须通过本港的港区人大、立法会和行政长官的同意,显示不同人士纵对《基本法》存有不同意见和理解,却不代表《基本法》可被随便及肆意解读。行政方面,香港特区自行处理本身行政事务,当中,行政长官在当地协商或选举产生,并有最终达致普选的目标,行政会议亦由行政长官委任和主持,行政长官也是整个特区政府的***,中央则拥有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主要官员的任命权,而行政长官要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区负责,反映在行政长官的产生过程,爱国爱港的要求乃不言而喻。至于立法,立法会亦由选举产生并有全体议员普选产生的目标,香港特区享有立法权,所制订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但如认为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的条款则可发回并立即失效,说明即使本港能够自行立法,却不能够超越《基本法》的规定。事实上,第159条要求行政、立法、司法的主要人员在就职时宣誓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

由此可见,“一国两制”绝对有根有据,《基本法》就是宪制文件,并不存在可挑战之处。***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了香港特区的法制基础。白皮书说,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当中中央具有监督权力。这实乃每一位香港市民均必须了解明白的事实。

【篇三】坚持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体会

“一国两制”,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这一构想,概括地说,是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台湾、香港、澳门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

第一,“一个国家”, 即坚持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香港、澳门都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这体现了我们国家和民族的最高利益。它是“一国两制”构想的核心,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政治前提和根本保证。

第二,两制并存。即中国主体(中国大陆)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台湾、香港、澳门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不变;两种制度长期并存,和平共处,共同为国家的繁荣和民族的振兴做贡献。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本途径,也是统一后中国国家体制的重要特色。

第三,和平统一,但不承诺放弃武力。通过接触和谈判的方式来实现祖国的统一,是我党的一贯立场和既定方针,也是全体中国人的共同心愿。我们主张用和平的方式解决祖国统一问题,但是始终没有放弃非和平方式的可能性。当然,也决不能轻易使用武力,因为我们的精力要花在经济建设上,统一问题晚一些解决无伤大局。这是一种战略考虑。

第四,高度自治。祖国和平统一后,依法在台湾、香港、澳门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行使地方政府的权力,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是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得以长期保持的基本制度保障。

“一国两制”是我们党和国家要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和政策。用“一国两制”的办法来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不是权宜之计,不是短时打算,而是要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和政策。这是在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过程中以及祖国和平统一后,保持香港、澳门、台湾的繁荣与稳定,促进中国发展和民族振兴的基本保证。“一国两制”是***领导中国人民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伟大创举。

更新于:7天前

文章评论

全部评论

图文推荐

最近更新

猜你喜欢